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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香港携带母乳到内地

编号:2026083110483984755浏览数:313

姓名

LIN15818938674

留言时间

2026-08-31 10:48:39

留言内容

本人在香港读书,每周从香港返回深圳。咨询:本人挤出的自用母乳,供给自家宝宝。请问罗湖口岸,个人行李携带该母乳入境,是否允许入境?是否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问题分类

行邮监管

处理状态

已处理

答复单位

深圳海关

处理时间

2026-08-31 13:40:32

回复内容

您好!您在深圳海关门户网站“业务咨询”栏目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人体母乳是人体分泌物,属于特殊货物、物品(血液等人体组织,是指人类的全血、血浆、血清、其他血液成分、细胞、细胞系、胚胎、器官、组织、骨髓等,以及脑脊液、胸腔液、腹腔液等其他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分泌物、排泄物、体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1号)第十八条 携带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未取得审批单的,海关暂不予放行并出具相关凭证。携带人在七日内取得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后,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实施检疫查验,经检疫查验合格的予以放行。
网站留言答复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可拨打海关12360服务热线与我们联系。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