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在深圳海关门户网站“业务咨询”栏目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因此,进出口商品涉及知识产权,应当提供合法有效使用该商标的证明文件,包括该商标国内持有人授权你司使用其商标的授权文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批货物为合法授权产品的相关证据。企业也可以协商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添加到海关总署备案的许可企业名单中,主管海关就可以凭电子许可信息放行相关货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2018年修正)。网站留言答复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可拨打深圳海关12360服务热线(咨询电话:0755-12360)与我们联系,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