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听众朋友上午好,您正在收听的是FM957滨州之声,现在为您直播的是《我执法 我普法 机关普法时间》,本栏目是由滨州市司法局、滨州市普法办公室与滨州综合广播联合制作播出,今天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是滨州海关刘莎莎女士、赵晓敏女士。
一、RCEP与其他自贸协定的区别有哪些?
刘莎莎:
(一)关税减让承诺模式更加多元化。
RCEP关税减让的基准税率是每一缔约方2014 年1月1 日生效的最惠国关税税率。RCEP各缔约方适用的关税承诺表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统一减让。即同一产品对其他缔约方适用相同的降税安排。另一类是“国别减让”。对其他缔约方适用不同的降税安排,如韩国、日本、印度尼西亚、越南、菲律宾和中国,对原产于不同缔约方的同一产品,在进口时适用不同的RCEP 协定税率。
(二)降税模式更加多元化。
RCEP降税模式主要包括4种:协定生效立即降为零、过渡期降为零、部分降税以及例外产品。过渡期的时间主要为10年、15年和20年等。协定生效后,区域内总体实现90%以上货物贸易最终零关税,且主要是立即降为零和10年内降为零。
(三)原产地规则更加多元化。
一是实现成员国之间的原产地区域价值累积。二是首次提出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概念。三是首次大规模推行原产地声明制度。
二、如何正确理解RCEP的原产地规则?
刘莎莎:
货物原产地,是生产、采集、饲养、提取、加工和制造的所在地。原产地规则是指判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标准和方法,是一个国家(地区)原产地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总和,服务国际贸易政策的相关需要。RCEP最受关注的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是原产地累积规则。
“累积”是一项重要的补充规则,是指在确定产品的原产资格时,把产品生产中所使用自贸协定其他缔约方的原产材料视为产品生产所在缔约方的原产材料,将自贸区域看成一个整体,促进区域内的贸易自由。RCEP实现了15个成员国之间的累积,打破原先中韩、中澳、中国东盟等不能跨协定累积的限制。即产品在加工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部分只要属于15个成员国,且价值增值超过40%即视为原产地产品。
累积规则实质上降低了产品获得原产资格的门槛,具有“软化剂”功效,有助于鼓励生产商在各缔约方区域内进行生产资源配置,加强上下游产业的协调,进而有利于区域内产业经济和产业内贸易的发展。
二是背对背原产地证明。
RCEP进一步丰富了原产地证书的类型,首次提出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概念,即中间缔约方的出口商针对已由原出口商出具原产地证明的货物再次分批分期灵活出具原产地证明,在销售给其他缔约国时仍然享受协定税率,极大方便企业销售策略以及物流安排。
三是原产地声明制度。
RCEP允许使用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以及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这标志着我国原产地证明制度由以原产地证书作为证明的模式,逐渐转变为授权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与企业自主出具原产地声明并行的模式。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在协定生效后已同步实施。成为经核准出口商的企业可凭自行出具的原产地声明在相关缔约方享惠通关,无需再向签证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
三、企业如何充分利用关税减让优惠政策?
刘莎莎:
RCEP 的关税减让是与其他优惠贸易协定关税减让并行实施的。各进出口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结合RCEP 及其他优惠贸易协定的关税减让幅度、原产地规则及其实施操作程序进行综合评估、比较,优化企业供应链,充分利用优惠政策,达到经济收益最大化。
(一)择优适用优惠贸易协定,充分享受进口关税优惠。
各进口企业应针对自身进口货物,比较不同优惠贸易协定下的降税水平及原产地规则。尤其注意的是,同一原产国的同一货物在不同优惠贸易协定下所适用的税率和原产地规则也可能有所差别。以韩国原产货物为例,RCEP 生效后,中国与韩国之间的优惠贸易协定将有RCEP、中韩自贸协定、亚太贸易协定三项。进口企业自韩国进口货物时,需考虑申请适用哪一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优惠关税,并须确保货物具备该协定项下原产资格。
(二)用好缔约方对我国出口货物的优惠关税待遇。
出口企业应针对其出口产品关注RCEP 缔约方对有关货物的关税减让情况,并深入评估有关货物是否满足原产地规则。如果货物不能满足原产地规则,可以进一步考虑调整原材料来源,结合各缔约方的产业优势,增加区域内原材料的占比,并深入评估这种调整所需的合规成本。同时,出口企业可以将有关关税减让作为自身产品的优势纳入商务洽谈中,并可考虑通过调整定价等方式,与缔约方的进口商共享关税减让带来的红利。
四、海关企业信用培育有哪些重点内容?
赵晓敏:
海关企业信用培育重点包括5方面的内容:
1、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政策和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等海关信用管理制度,差别化信用管理措施及实施方式,以及相关典型案例;
3、我国已签署实施的 AEO 国际互认安排、互认便利措施,以及 AEO 国际互认合作给企业带来的益处和便利;
4、海关参与签署实施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有关文件;
5、其他与企业信用管理相关的内容。
五、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时,会不会影响申请高级认证?
赵晓敏:
这种情况不影响。新《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中对“财务状况”标准做了较大的修改,特别是考虑到科创、研发等轻资产类型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周期特点,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原“财务状况”类标准,将该类标准调整为“会计信息”和“资产负债率”两项。
一是将“会计信息”认证标准调整为仅认可“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比如,企业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结论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将直接判定为不达标。
二是将原“综合财务状况”标准替换为“资产负债率”标准,标准内容调整为“无连续3年资产负债率超过95%情形”。比如,企业仅单个年度或连续2个年度资产负债率超标且无其他不符合标准情形的,将不会影响信用等级。
六、《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新标准发布后,企业如何理解现行认证标准的原则?
赵晓敏:
无变化,继续按照“通用标准+单项标准”的模式适用。新版标准继续延续了“1+N”的认证标准体系结构,仅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和整合优化,没有改变适用原则。一是仍然保留了“通用标准+单项标准”的框架体系,即高级认证企业在符合通用标准的同时,仍然要满足不同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制定的认证标准。目前阶段,关于认证标准的内容大家敬请参考海关总署2021年88号公告。二是为适应改革发展的需求,对原有相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进行了整合和优化。将分布在多个原海关公告中的单项标准进行了有机整合,形成清晰且独立的“1+8”的认证标准公告,方便各类企业自评参考。接下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各类经济业态的更新演变,认证标准的内容也将随之更新完善,届时也会推出其他针对不同的经营类别企业的单项标准。目前阶段,关于认证标准的内容大家敬请参考海关总署2021年88号公告。
七、新《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1+8”的认证标准具体指哪些认证标准?
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