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关流程

健康申报

申报方式

目前出入境健康申报码的填报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电子申报,入境旅客可以在值机时、登机前、落地后等时段通过扫描或下载“中国海关旅客指尖服务”微信小程序和APP进行线上健康申报;或通过https://htdecl.chinaport.gov.cn(健康申报网页版)进行线上申报。

另一种是纸质申报,旅客可以在机上或旅检通道领取纸质健康申明卡填报。

电子申报流程通过

微信申报

1.打开微信点击右上角搜索小程序或扫描纸质健康申明卡右上角二维码> 海关旅客指尖服务。

2.选择“健康申报/修改健康申报“选项,如实、准确地填写申报内容。

3.提交申报内容,截图留存健康申报二维码,二维码有效时间为24小时。

通过健康申报网页版申报

1. 浏览器网址栏输入“https://htdecl.chinaport.gov.cn ”

2.选择“申报(Declare)“选项,如实、准确地填写申报内容。

3.提交申报内容,截图留存健康申报二维码,二维码有效时间为24小时。

进出境携带物品限值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修正版)

第四十六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自用是指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出租牟利或收取带工费等。

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

缴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 年第175 号(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一)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确定。海关认为必要时,进境物品的纳税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提供与进境物品相关的反映真实交易价格的购物凭证或资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购物凭证或资料,依法审核确定应税物品计税价格;

(二)海关审核认为进境物品的实际购买价格存疑或无法确定,或者进境物品无实际购买价格的,海关依次使用以下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1.《计税价格表》列明的计税价格,但海关审核认为进境物品的价格是《计税价格表》列明计税价格的2 倍及以上或是《计税价格表》列明计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除外;

2.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计税价格,优先使用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市场零售价格。

进出境携带物品禁限规定

禁止进境物品 
  •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 4、各种烈性毒药;
  •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出境物品 禁止 
  •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限制进境物品 
  •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 2、烟、酒;
  •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 4、国家货币;
  •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限制出境物品 
  •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 2、国家货币;
  •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 5、贵重中药材;
  • 6、一般文物;
  • 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参考海关总署令第43号)

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 (一)活动物(犬、猫除外[2])。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甲壳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 (二)(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
  • (三)水生动物产品。干制,熟制,发酵后制成的食用酱汁类水生动物产品除外。
  • (四)动物源性乳及乳制品。包括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奶油、黄油、奶酪、炼乳等乳制品。
  • (五)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 (六)燕窝。经商业无菌处理的罐头装燕窝除外。
  • (七)油脂类,皮张,原毛类,蹄(爪)、骨、牙、角类及其制品。经加工处理且无血污、肌肉和脂肪等的蛋壳类、蹄(爪)骨角类、贝壳类、甲壳类等工艺品除外。
  • (八)动物源性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产品类植物及植物 
  • (九)新鲜水果、蔬菜。
  • (十)鲜切花。
  • (十一)烟叶。
  • (十二)种子、种苗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材料。

其他检疫物类 
  • (十三)菌种、毒种、寄生虫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兽用生物制品,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及其他高风险生物因子。
  • (十四)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 (十五)土壤及有机栽培介质。
  • (十六)转基因生物材料。
  • (十七)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 (八)动物源性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注:

1、通过携带或寄递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2、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携带或分离托运一只。具体检疫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参考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470号)

进出境携带物品禁限规定

进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称《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选择“红色通道”通行。
  • 1.携带禁止进境物品的;
  • 2.携带限制进境物品超过限额、限量要求或者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
  • 3.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
  • 4.携带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的;
  • 5.携带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物品的;
  • 6.携带超过规定数额货币现钞的;
  • 7.携带超过规定免税数额或者限量要求物品的。
  • 8.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的;
  • 9.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的;
  • 10.携带其他依法需要书面申报行李物品的;
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选择“红色通道”通行:
  • 1.携带禁止出境物品的;
  • 2.携带限制出境物品超过限额、限量要求或者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
  • 3.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的;
  • 4.携带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的;
  • 5.携带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物品的。
  • 6.携带超过规定数额货币现钞的;
  • 7.携带其他依法需要书面申报行李物品的;

非居民旅客返程出境时,如需要选择“红色通道”通关,可在其原进境时填写并经海关批注和签章的《申报单》上出境栏目内填写相关内容,或者另填写一份《申报单》,向海关办理出境申报手续。

居民旅客回程进境时,如需要选择“红色通道”通关,可在其原出境时填写并经海关批注和签章的《申报单》上进境栏目内填写相关内容,或者另填写一份《申报单》,向海关办理进境申报手续。

携带宠物出入境

携带宠物入境
  • 一、携带入境宠物必须符合种类和数量限定

    1.种类:允许入境的宠物只有犬和猫两种;

    2.数量:每人每次只能携带一只宠物入境。

  • 二、有效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

    必须提供有效的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包括:动物检疫证书(抵境前14日内接受官方机构动物卫生临床检查,证书须包括宠物品种、学名、性别、毛色、出生日期或年龄;植入芯片部位、编号和日期;动物卫生临床检查结果与日期)、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

  • 三、入境宠物应植入有效电子芯片

    电子芯片符合国际标准ISO11784和11785(15位数字)。其他制式的芯片需要自备扫描器。对于未植入有效芯片的宠物,作隔离检疫30天处理。

  • 四、入境宠物按照来源地实施分类管理

    入境宠物按照“指定国家或地区”和“非指定国家或地区”实施分类管理。

    1.指定国家和地区

    在符合前述三点要求的同时,从“指定国家或地区”携带入境的宠物,经现场检疫合格,符合免予隔离要求,直接放行。

    目前指定国家或地区(19个)有:新西兰、澳大利亚、斐济、法属波利尼西亚、美国夏威夷、美国关岛、牙买加、冰岛、英国、爱尔兰、列支敦士登、塞浦路斯、葡萄牙、瑞典、瑞士、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中国澳门。

    2.非指定国家或地区

    从“非指定国家或地区”(除上述19个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携带入境的宠物,在符合前述三点要求的基础上,另需要提供中国海关采信检测结果的实验室(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名单),出具的狂犬病抗体检测报告(抗体滴度或免疫抗体量须在0.5IU/ ml 以上),经现场检疫合格可以免予隔离,给予入境放行。不能提供该报告的,将隔离检疫30天。

  • 五、不符合免隔离要求的宠物

    对于不符合免隔离要求的宠物从不具备隔离检疫设施的口岸入境的,作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

    10个隔离检疫指定口岸

    北京西站 北京首都机场

    上海虹桥国际机场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

    上海火车站 上海国际客运中心

    吴淞口国际邮轮码头 乌鲁木齐地窝堡国际机场

    阿拉山口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

    隔离检疫期间,宠物原则上不允许被带出隔离场所。如宠物出现异常健康状况,海关将及时通知携带人。经携带人申请,海关可以允许宠物诊疗机构进入指定隔离场所的指定区域诊疗。

    相应诊疗项目无法在指定隔离场所内完成的,宠物在满足诊疗条件和海关监管要求的机构实施诊疗,海关对诊疗过程实施监督。

    六、携带导盲犬、导听犬、搜救犬入境

    携带导盲犬、导听犬、搜救犬入境的,具备有效官方检疫证书、疫苗接种证书、电子芯片、相应专业训练证明的,经现场检疫合格,可以免予隔离检疫,对仅不能提供疫苗接种证书的此类犬只,经携带人申请,可以在有资质的机构对其接种狂犬病疫苗。

  • 携带宠物出境者须至少提前一周前往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

    三项材料并进行宠物出境申报:

    1.携带有效的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

    2.出境宠物携带者本人的个人出境证明(护照、港澳台通行证);

    3.提前了解输入国家或地区对入境宠物的检疫要求,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官方证明材料。

    所在地海关核实携带者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宠物讲行现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出具《动物卫生证书》。携带者凭《动物卫生证书》即可携带宠物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