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责类型 | 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行政许可 | 1 |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 | 一、前置条件 审查申请企业是否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相关程序和要求 1.在海关门户网站或政务服务大厅公布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事项的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办理依据、标准、流程、时限,各环节承办主体及监督方式等。 2.接收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按照规定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告知补正材料、要求当场更正等处理。 3.在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 5.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同时核发《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6.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许可的变更、延续、撤销、注销。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于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 2.注册地海关每年接收报关企业提交的《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 3.报关企业所属人员从事报关业务的,海关接收报关企业申报的备案手续,并予以核发证明。 4.报关企业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后依法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报关服务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接收企业申报的备案。 5.海关依法对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活动及其经营场所进行监督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关单位报送有关材料。 6.海关对报关企业办理海关业务中出现的报关差错予以记录并公布记录情况的查询方式,对报关企业违反《海关法》、《行政许可法》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7.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81号,《海关法》进行了修改,取消了“23001报关单企业注册登记”海关行政审批事项。 | |
| 2 |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 2.1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十八条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违反前两款规定或者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 一、前置条件 审查申请企业是否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相关程序和要求 1.在海关门户网站或政务服务大厅公布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许可事项的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办理依据、标准、流程、时限,各环节承办主体及监督方式等。 2.接收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按照规定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告知补正材料、要求当场更正等处理。 3.在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出口监管仓库设立许可的变更、延续、撤销和注销。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依企业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对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实地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2.对于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 3.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实施计算机联网管理,并可以随时派员进入出口监管仓库检查货物的进、出、转、存情况及有关账册、记录,可以会同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共同对出口监管仓库加锁或者直接派员驻库监管。 4.主管海关审核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定期报送的仓库月度进、出、转、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对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的违反《海关法》、《行政许可法》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6.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 | |||
| 2.2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 一、前置条件 审查申请企业是否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相关程序和要求 1.在海关门户网站或政务服务大厅公布保税仓库设立审批许可事项的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办理依据、标准、流程、时限,各环节承办主体及监督方式等。 2.接收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按照规定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告知补正材料、要求当场更正等处理。 3.在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保税仓库设立许可的变更、延续、撤销和注销。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依企业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对保税仓库进行实地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2.对于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保税仓库设立审批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 3.海关对保税仓库实施计算机联网管理,并可以随时派员进入保税仓库检查货物的收、付、存情况及有关账册。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会同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双方共同对保税仓库加锁或者直接派员驻库监管。 4.主管海关审核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定期报送的仓库月度收、付、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对保税仓库经营企业违反《海关法》、《行政许可法》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6.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 | |||||
| 3 |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八条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 一、前置条件 审查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二、相关程序和要求 1.在海关门户网站或政务服务大厅公布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许可事项的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办理依据、标准、流程、时限,各环节承办主体及监督方式等。 2.接收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根据规定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告知补正材料、要求当场更正等处理。 3.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核符合注册条件的,制发《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监管场所的变更、延续、注销手续。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海关可以采取视频监控、联网核查、实地巡查、库存核对等方式,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实施监管。 2.对违反《海关法》、《行政许可法》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 四、部门间职责衔接 海关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发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海关监管货物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 | ||||
| 4 | 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审批 | 【行政法规】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227项“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实施机关为“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 一、前置条件 审查小型船舶是否取得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营业运输证。 二、相关程序和要求 1.在海关门户网站或政务服务大厅公布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审批许可事项的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办理依据、标准、流程、时限,各环节承办主体及监督方式等。 2.接收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审查小型船舶是否符合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条件,审查提交材料是否符合办理备案审批的规定要求。 3.经审核决定予以备案的,签发《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经审核决定不予备案的,制发《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不予备案通知书》。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的变更、延续、撤销和注销。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违反《海关法》、《行政许可法》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 | ||||
| 5 | 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 | 【行政法规】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228项“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实施机关为“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 一、前置条件 1.审查申请企业是否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审查申请企业是否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经营许可证。 3.审查申请车辆是否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等。 二、相关程序和要求 1.在海关门户网站或政务服务大厅公布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许可事项的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办理依据、标准、流程、时限,各环节承办主体及监督方式等。 2.接收申请人递交的《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等材料,按照规定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告知补正材料、要求当场更正等处理。 3.在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进行审核,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准予企业及车辆注册的,在申请表上标注“准予注册”字样,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准载证》、《汽车载货登记簿》;不予注册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的变更、注销等。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海关对运输企业、车辆的注册登记资料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2.海关对运输企业、车辆进行年审管理。 3.对违反《海关法》、《行政许可法》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 | ||||
| 6 | 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 一、前置条件 审查申请企业是否取得工商注册登记,是否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相关程序和要求 1.在海关门户网站或政务服务大厅公布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许可事项的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办理依据、标准、流程、时限,各环节承办主体及监督方式等。 2.接收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按照规定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告知补正材料、要求当场更正等处理。 3.在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保税仓库设立许可的变更、延续、撤销和注销。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依企业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进行实地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2.对于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 3.对进出保税物流中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实施监管。 4.对违反《海关法》、《行政许可法》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5.将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 | ||||
| 7 |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受理企业提出的设立保税物流中心的申请。 2.审查经营企业、中心是否符合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条件,提交材料是否符合办理设立的规定要求,并报海关总署审批。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进出保税物流中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实施监管。 2.对违反《海关法》、《行政许可法》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将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 | 该事项由海关总署审批。详见《海关总署权责清单》“2.9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